重庆泽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涪陵区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重庆泽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2民初28601号 原告:涪陵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大塘六组大塘变电站前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U8YAF6D。 经营者:**,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泽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92号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92T7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涪陵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泽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租赁站的经营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泽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付清租金368980元,并从2021年11月13日起每天按租金368980元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时止;2.保全费2420元,担保费65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原、被告就被告承建的工程涪陵奥园翡翠天辰租用原告的电动吊篮事宜达成洽谈纪要。当年7月,双方签订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电动吊篮,计划租赁期限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10月,实际进出场时间以被告通知为准,租金单价为每台镀锌吊篮租金32元每天(4月份双方洽谈纪要记录每台镀锌吊篮租金实际是33元每天,双方签证及结算和付款被告均是按照每台镀锌吊篮租金33元每天结算),安拆费以当有塔吊配合时按240元每台、无塔吊配合时按280元每台计算,合同暂定租赁费90万元,以实际租赁为准,月租起算以安装完成,报备并检验合格后次日起计算;报备、检验与启用同时进行时,按启用之日计算租金。租金按月结算,第二月以被告项目部租金对帐,第三月支付第一月租金的80%和安装费用的50%,尾款的20%及剩余安装费的50%在吊篮拆除退场后三个月内付清,被告未及时支付租金,按欠付租金部分每天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20年7月原告的吊篮进入施工场地进行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当年8月10日被告正式启用吊篮。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租金1068980元,已付70万元,尚欠租金368980元,至今未付,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泽年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机械租赁合同》属实,合同中被告指定“**”为确认和验收租赁物及确认结算的人员,“***”为办理结算的人员,故对于原告提供租赁物的租金金额应以有**、***签字或被告公司**确认的相关签证单、结算凭证为计算依据。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租金70万元。原告要求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被告认为过高,应予以调整为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且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不超过结算借款的千分之一为限。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举示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查明如下事实: 2020年7月10日,被告泽年公司为甲方(承租方),原告**租赁站为乙方(出租方),签订施工机械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租赁期限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10月,实际进出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可办理延期补充协议。单价为每台镀锌吊篮租金32元/天,安拆费以当有塔吊配合时按240元/台、无塔吊配合时按280元/天,***吊篮移位不考虑费用(拆除后质量返工需再次安装另行记安拆费);无吊篮及其配件等材料设备进出场费用,吊篮起租租期为2个月,不足两月按2个月计算,当项目使用完成退场后,存在需要少量吊篮临时使用时,由使用方承担进出场及安装费用,租金同上。月租起算以安装完成,报备并检验合格后次日起计算,报备、检验与启用同时进行时,按启用之日计算租金。月租金包含了人工费、折旧费、燃油费、安全费、风险费、设备使用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等,租金计取时段自安装、调试完毕且具备使用条件之日起,至甲方书面通知中确认的停用日期为准终止计算租金。乙方承担在使用过程中除约定外的其他一切费用。租金按月结算,不足一月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乙方授权人员于第二月20号前与项目部进行租金对账,并于当期进度款支付前向租用方出具专票及其验证凭据,第三月支付第一月租金的80%及安拆费的50%,以此类推,尾款20%及剩余安拆费的50%在吊篮拆除退场后三个月内付清,租用时间以最终结算后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准。乙方按甲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3%。甲方不开具发票并有权拒付租金。甲方授权**、***行使履行过程中的各项职权,超出职权范围或未取得甲方书面授权而发生签认文件、协议的行为一律视同无效,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春节免租金15天。未及时交纳租金按欠付租金的部分每日万分之二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以不超过结算价款的千分之一为限。进度款压二付一。进出场及安拆费用分两次支付,在设备进场安装并通过安装方、租赁方、总包方三方自检合格后支付其费用的50%,设备拆除并运离项目场地1至3个月内,支付其费用尾款。 被告现场材料统计员***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情况如下: 1.2020年8月10日至11月20日。 设备 数量 天数 单价 应付金额 1#楼电动吊篮 39 103 33 132561 1#楼电动吊篮安装费 39 / 240 9360 1#楼电动吊篮移位费 5 / 120 600 6#楼电动吊篮 30 86 33 85140 6#楼电动吊篮 11 63 33 22869 6#楼电动吊篮安装费 41 / 240 9840 6#楼电动吊篮移位费 6 / 120 720 2.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 设备 数量 天数 单价 应付金额 1#楼电动吊篮 29 56 33 53592 1#楼电动吊篮 10 61 33 20130 1#楼电动吊篮拆除费 29 / 280 8120 1#楼电动吊篮移位费 5 / 120 600 6#楼电动吊篮 41 61 33 82533 3.2021年1月21日至4月20日。 设备 数量 天数 单价 应付金额 1#楼电动吊篮 10 12 33 3960 1#楼电动吊篮 1 45 33 1485 1#楼电动吊篮安装费 1 / 280 280 1#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2 / 280 560 1#楼电动吊篮拆装费 11 / 280 3080 6#楼电动吊篮 19 33 33 20691 6#楼电动吊篮 20 33 33 21780 6#楼电动吊篮 2 52 33 3432 6#楼电动吊篮拆装费 41 / 280 11480 6#楼电动吊篮移位费 12 / 280 3360 5#楼电动吊篮 41 39 33 52767 5#楼电动吊篮 2 21 33 1386 5#楼电动吊篮安装费 43 / 240 10320 5#楼电动吊篮拆装费 2 / 240 480 1#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13 / 240 3120 2#楼电动吊篮 38 9 33 11286 2#楼电动吊篮安装费 38 / 240 9120 2#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7 / 240 1680 4.2021年4月21日至6月20日。 设备 数量 天数 单价 应付金额 5#楼电动吊篮 41 61 33 82533 3#楼电动吊篮 2 44 33 2904 3#楼电动吊篮 39 58 33 74646 3#楼电动吊篮安装费 41 / 240 9840 3#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11 / 240 2640 2#楼电动吊篮 38 61 33 76494 2#楼电动吊篮 2 44 33 2904 2#楼电动吊篮安装费 2 / 240 480 6#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2 / 240 480 5.2021年6月21日至7月20日(当期结算单备注扣除480元)。 设备 数量 天数 单价 应付金额 5#楼电动吊篮 41 30 33 40590 5#楼电动吊篮拆装费 5 / 280 1400 5#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10 / 280 2800 3#楼电动吊篮 41 30 33 40590 3#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2 / 280 560 2#楼至3#楼裙楼吊篮安装费 4 / 280 1120 2#楼至3#楼裙楼吊篮拆除费 2 / 280 560 2#楼电动吊篮 40 30 33 39600 2#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1 / 280 280 6.2021年7月21日至8月20日。 设备 数量 天数 单价 应付金额 5#楼电动吊篮 35 6 33 6930 5#楼电动吊篮 4 28 33 3696 5#楼电动吊篮 2 31 33 2046 5#楼电动吊篮拆装费 39 / 280 10920 5#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2 / 280 560 3#楼电动吊篮 39 28 33 36036 3#楼电动吊篮 2 31 33 2046 3#楼电动吊篮拆装费 39 / 280 10920 2#楼电动吊篮 36 17 33 20196 2#楼电动吊篮 2 31 33 2046 2#楼电动吊篮 2 28 33 1848 2#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7 / 280 1960 2#楼电动吊篮拆装费 38 / 280 10640 7.2021年8月21日至10月20日 设备 数量 天数 单价 应付金额 5#楼电动吊篮 2 61 33 4026 5#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2 / 280 560 3#楼电动吊篮 2 61 33 4026 3#楼移位 1 / 280 280 3#楼电动吊篮拆装费 2 / 280 560 2#楼电动吊篮 2 61 33 4026 2#楼电动吊篮拆装费 2 / 280 560 前述结算单均载明,扣两个点税钱,开票为1%。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原告已经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068980元的发票。被告共计付款70万元。 原告陈述,移除费就是拆除费,拆装费就是安装费,涉案租赁物资最后的退场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被告陈述,涉案租赁物资与2021年10月底拆除完毕。 以上事实,有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结算单、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载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的现场材料统计员***就涉案租赁情况进行了结算,但***并无相应授权,故前述结算对被告并无约束力,仅能根据结算单固定涉案租赁事实。根据前述租赁事实,租赁费用如下。 1.2020年8月10日至11月20日。 设备 数量 天数 单价 应付金额 1#楼电动吊篮 39 103 32 128544 1#楼电动吊篮安装费 39 / 240 9360 6#楼电动吊篮 30 86 32 82560 6#楼电动吊篮 11 63 32 22176 6#楼电动吊篮安装费 41 / 240 9840 合计 / / / 252480 2.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 设备 数量 天数 单价 应付金额 1#楼电动吊篮 29 56 32 51968 1#楼电动吊篮 10 61 32 19520 1#楼电动吊篮拆除费 29 / 280 8120 6#楼电动吊篮 41 61 32 80032 合计 / / / 159640 3.2021年1月21日至4月20日。 设备 数量 天数 单价 应付金额 1#楼电动吊篮 10 12 32 3840 1#楼电动吊篮 1 45 32 1440 1#楼电动吊篮安装费 1 / 280 280 1#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2 / 280 560 1#楼电动吊篮拆装费 11 / 280 3080 6#楼电动吊篮 19 33 32 20064 6#楼电动吊篮 20 33 32 21120 6#楼电动吊篮 2 52 32 3328 6#楼电动吊篮拆装费 41 / 280 11480 5#楼电动吊篮 41 39 32 51168 5#楼电动吊篮 2 21 32 1344 5#楼电动吊篮安装费 43 / 240 10320 5#楼电动吊篮拆装费 2 / 240 480 1#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13 / 240 3120 2#楼电动吊篮 38 9 32 10944 2#楼电动吊篮安装费 38 / 240 9120 2#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7 / 240 1680 合计 / / / 153368 4.2021年4月21日至6月20日。 设备 数量 天数 单价 应付金额 5#楼电动吊篮 41 61 32 80032 3#楼电动吊篮 2 44 32 2816 3#楼电动吊篮 39 58 32 72384 3#楼电动吊篮安装费 41 / 240 9840 3#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11 / 240 2640 2#楼电动吊篮 38 61 32 74176 2#楼电动吊篮 2 44 32 2816 2#楼电动吊篮安装费 2 / 240 480 6#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2 / 240 480 合计 / / / 245664 5.2021年6月21日至7月20日。 设备 数量 天数 单价 应付金额 5#楼电动吊篮 41 30 32 39360 5#楼电动吊篮拆装费 5 / 280 1400 5#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10 / 280 2800 3#楼电动吊篮 41 30 32 39360 3#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2 / 280 560 2#楼至3#楼裙楼吊篮安装费 4 / 280 1120 2#楼至3#楼裙楼吊篮拆除费 2 / 280 560 2#楼电动吊篮 40 30 32 38400 2#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1 / 280 280 合计 / / / 123840 6.2021年7月21日至8月20日。 设备 数量 天数 单价 应付金额 5#楼电动吊篮 35 6 32 6720 5#楼电动吊篮 4 28 32 3584 5#楼电动吊篮 2 31 32 1984 5#楼电动吊篮拆装费 39 / 280 10920 5#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2 / 280 560 3#楼电动吊篮 39 28 32 34944 3#楼电动吊篮 2 31 32 1984 3#楼电动吊篮拆装费 39 / 280 10920 2#楼电动吊篮 36 17 32 19584 2#楼电动吊篮 2 31 32 1984 2#楼电动吊篮 2 28 32 1792 2#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7 / 280 1960 2#楼电动吊篮拆装费 38 / 280 10640 合计 / / / 107576 7.2021年8月21日至10月20日 设备 数量 天数 单价 应付金额 5#楼电动吊篮 2 61 33 4026 5#楼电动吊篮移除费 2 280 560 3#楼电动吊篮 2 61 33 4026 3#楼电动吊篮拆装费 2 280 560 2#楼电动吊篮 2 61 33 4026 2#楼电动吊篮拆装费 2 / 280 560 合计 / / / 13758 以上合计1056326元,扣除结算单中的480元扣款为1055846元。结算单载明“扣两个点税钱,开票为1%”,据此,应扣除20501.86元(1055846元÷103%×2%)。扣除后为1035344.14元。原告已经足额开具发票。现被告已付70万元,欠款金额为335344.14元,被告应及时支付。本院酌情违约金如下,以335344.1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原告主张涉案租金标准实际调整为33元/天/台,就此举示了洽谈纪要,但该材料并无被告的签章(字)确认,无法约束被告。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合同中明确***吊篮移位不考虑费用,对非***移位费用未作约定。原告主张的移位费,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还主张了担保费,但涉案租赁合同未作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泽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涪陵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335344.14元; 二、被告重庆泽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涪陵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违约金:以335344.1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涪陵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34.7元,依法减半收取3417.3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837.35元,由原告涪陵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387.35元,被告重庆泽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