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泽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泽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80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泽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92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翰路86号成都金干科技园第10栋独栋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泽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8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泽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泽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罗 维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永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