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远宏(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25民初2378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原告:***,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远藩,连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际远宏(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盖洋镇柳里街70号,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32DKJC9M。
法定代表人:黄**,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原告***、***与被告中际远宏(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0.1元,减半收取1090.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惠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