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永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637号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637号
原告邵勤国,男,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邵勤国妻子),住同原告邵勤国。
委托代理人方惠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网市。
被告上海永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富有,男,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勤国诉被告**、上海永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4元,减半收取计1,477元,由原告邵勤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