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帝龙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润峰达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帝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32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润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科道南侧新科园(一区)3-1-1707。
法定代表人:王峰,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帝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105号院鲁中装饰材料城8号楼8-18。
法定代表人:张良金,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鲁1423民初32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帝龙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745元或者保全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期限为一年。经本院执行,于2022年3月3日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帝龙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植物园支行账号:3700××××0884存款137745元,实际冻结22352.66元,冻结期限一年。于2022年3月8日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帝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C8××××号、鲁CX××××号、鲁C8××××号、鲁CA××××号、鲁CZ××××号车辆手续,查封期限一年。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帝龙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745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的保全。
案件申请费1209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润峰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清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