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326号
原告:天津润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科道南侧新科园(一区)3-1-1707。
法定代表人:王峰,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帝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105号院鲁中装饰材料城8号楼8-18。
法定代表人:张良金,任经理。
原告天津润峰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帝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润峰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润峰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润峰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计1527元,由原告天津润峰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清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