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1029号
申请人:青岛大拙依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蓝村镇三城路88号跨境电商小镇A3一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RYD9L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帝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105号院鲁中装饰材料城8号楼8-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90680029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之歌餐饮店,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170号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6MAC75MXQ5J。
经营者:***。
申请人青岛大拙依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帝龙装饰有限公司、***之歌餐饮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9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帝龙装饰有限公司、***之歌餐饮店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3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帝龙装饰有限公司、***之歌餐饮店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3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