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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聚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7540号 原告:淄博聚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1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105号院鲁中装饰材料城8号楼8-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聚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申公司)与被告山东**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聚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聚申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33,052.7元(不含质保金)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工程实际完工之日起,以233,05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被告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服务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被告承包的位于北京路南首的“***11#21#玻璃幕墙、铝板、石材工程”,合同同时约定了承包方式、工期、结算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保质的将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之后多次向被告提交验收,但是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恶意拖延验收,并擅自克扣原告的工程款,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被告***、**系被告**公司股东,双方系夫妻关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可视为一人公司,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聚申公司增加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验收义务。 被告**公司、***、**辩称,本案原告已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对同样的被告提起过诉讼,现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本次起诉。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审理判决,并已生效,案号为(2022)鲁0303民初80号。判决书所载明的原告诉求与本案相同,该判决在两次开庭审理后,详细的审理查明了整个案件事实,并作出了实体判决,而原告也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如果原告对该实体判决不服,只能通过申诉或者申请再审途径获得救济。现原告再次以同一案由,就同一案件事实和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属程序违法,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原告基于同一事实、相同的被告、相同的诉讼标的再次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处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诉讼中,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5日,股东为被告***与**,被告***与**系夫妻。2021年5月23日,原告聚申公司(乙方、分包人)与被告**公司(甲方、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分包工程名称及范围分包工程名称:***11#、21#玻璃幕墙、铝板、石材工程,分包施工范围:玻璃幕墙、铝板干挂、***干挂……三、开竣工日期开工日期:暂定2021年5月23日(以甲方下达的开工指令为准),竣工日期:2021年6月2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四、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采用下表固定综合单价,即最终确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建设单位审定的面积)的所包含全部费用的完全单价。该条附有各施工项目明细、价格,并载明工程合计金额为1,233,928元,其中备注事项载明“此单价为含人工、吊篮(吊篮所有费用,负责吊篮验收即符合安全标准)、手脚架、主要材料及辅助材料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型工具劳保用品、现场防护清理等。工完料清等所有费用的综合单价,此数量为暂估数量,最终结算以现场实干工程量为准。”。五、付款及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甲方预付合同总价的35%,乙方进场,乙方所有石材、铝板幕墙工程全部干挂施工,完成付款至合同价的80%,经甲方现场人员验收完成,乙方提供全额9%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支付至乙方实干工程量总价的95%,剩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质保期到期后甲方无息支付。六、工期1.因业主或甲方天气原因、主管部门检查、工地现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分包人不得主张窝工、停工损失、价款调整等费用索赔。2.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工期为30天……八、工程资料及结算工程结算:乙方认可并自愿履行合同中关于结算的约定,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乙方将结算资料报送甲方。如有逾期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022年1月5日,原告聚申公司以**公司、***、**、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19,330元(不含质保金)及利息2,306元。被告***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的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诉讼保全保险费、诉讼费、保全费等。2022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22)鲁030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聚申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生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当事人聚申公司、**公司、***、**均系(2022)鲁0303民初80号案件当事人,均受该案生效裁判的约束。本案的诉讼请求与上述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并无本质不同。上述案件裁判已生效。因此,本院认定聚申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淄博聚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娜 附:上诉风险提示书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上诉风险提示书 您好: 当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时,您的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支持,也可能没有得到支持。但是请您相信,“**是非、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始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人民法院居中裁判,每一份判决都是慎重作出的。法官审理案件,要面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评价,受到法律、纪律、规则的约束,接受内部各类监督考评,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时,定会认真审核证据,仔细归纳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更要经过合议庭、法官专业委员会甚至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作出判决,以上各方面的流程管控,保证案件判决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请您理性看待判决!如果您不满意我们的判决结果,请您在决定是否上诉时谨慎听取我们的意见,慎重评估以下上诉风险。 一、下列上诉风险请注意: 1.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的概率比较低。从统计情况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大约5%左右。因为,对同一件事情的分析判断及处理,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所以,改变判决、发回重审的几率较小。 2.您可能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如果您提出上诉,要根据国家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期间,如果上诉请求得不到支持而败诉,您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加重您的经济负担。 3.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上诉案件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较为复杂,仅依靠您的法律知识恐怕难以应对,通常要聘请律师,又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该费用不管上诉胜败都是不予退还的。 总之,在帮助您了解了上述的上诉风险之后,希望您在上诉之前多找几个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咨询,不要偏听偏信,不要轻信一家之言,不要轻信“包赢”等承诺,不要轻信“诉讼掮客”的承诺,影响您对案件的判断分析能力。 二、下列上诉原因不可取: 1.借上诉拖延时间不可取,也办不到。因为通常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利息损失,是从应付款逾期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此,在上诉期间内的经济损失依然计算在内。所以,当事人依靠上诉手段拖延偿还债务时间,是不可取的,不划算的。 2.“置气、赌气”提起上诉,更是不可取。俗语讲“和气生财”“和为贵”,您可能还有更多的事情去做,还有比“诉讼”更有意义的事情要做。“置气、赌气”只会使您更生气,丧失更多和解、调解以及化解矛盾的机会,实无必要。要**是非,把握时机,体现诚意,主动和解、调解,彻底消除诉讼矛盾纠纷。 3.“无视事实”硬上诉、“试一试、撞侥幸”的上诉,只会让您再次败诉。尊重客观事实,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如果您无视事实,坚持上诉;或者抱着“试一试,万一能改判”的心态,您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二审法院支持,最终败诉,得不偿失。 4.对于“鼓动上诉”、“大包大揽”、“包赢”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要大胆提出质疑,问一问“如果败诉以后,能否把二审的代理费退还?能否代为承担上诉费用?”。 最后,我们需要说明的是,本提示书仅为风险提示,并不能左右您的决断,也不能构成您是否上诉的决定性依据,上诉权还在您的手里,我们只是希望您在上诉时慎重考虑,避免您的诉讼风险,避免加重您的经济负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