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35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105号院鲁中装饰材料城8号楼8-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9068002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1)鲁0304民初3555号民事裁定,对山***装饰有限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现案件审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装饰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卜凡国
人民陪审员 苏 键
人民陪审员 **俨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