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帝龙装饰有限公司

青岛大拙依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帝龙装饰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929号 申请人:青岛大拙依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蓝村镇三城路88号跨境电商小镇A3一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RYD9L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帝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105号院鲁中装饰材料城8号楼8-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90680029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之歌餐饮店,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170号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6MAC75MXQ5J。 经营者:***。 申请人青岛大拙依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帝龙装饰有限公司、***之歌餐饮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大拙依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帝龙装饰有限公司、***之歌餐饮店名下价值33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大拙依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帝龙装饰有限公司、***之歌餐饮店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3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青岛大拙依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洋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