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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辉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872号 原告:上海辉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7幢N5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480号1幢2层I区203室。 原告上海辉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辉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辉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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