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434号之一
原告:上海辉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7幢N5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480号1幢2层I区203室。
原告上海辉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上海辉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辉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下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70元,均由原告上海辉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