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434号
申请人:上海辉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7幢N5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480号1幢2层I区203室。
原告上海辉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下同)8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