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2民终7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支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崧建路9弄1号D-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野马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野马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480号1幢2层I区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支业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8民初13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支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程序违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未经当庭举证、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支业公司按照合同制作门窗,并无违约情形,**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要求返还货款。
**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有据。**公司在开庭过程中提交了相关证据,真实合法,且已经过法院核实。支业公司未按照**公司要求制作门窗,导致监理公司及工程方要求拆除的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支业公司返还货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一审审理中,**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公司、支业公司于2021年12月签订的《门窗采购合同》自2022年1月6日起解除;2.判令支业公司退还货款100,000.16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1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判令支业公司取回已交付的门窗。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公司与支业公司于2021年12月签署的《门窗采购合同》自2022年10月24日起解除;二、支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公司货款100,000.16元;三、支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公司利息(以100,000.16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四、支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大华南***1地块一期项目处自行取回103.74平方米的窗户,**公司应给予必要配合;五、驳回**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11元,由支业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是否存在支业公司所述程序违法事项及一审认定支业公司构成严重违约,从而判令解除案涉合同及返还货款、退还标的物是否合法有据。
对此,就程序问题,本院经核查,一审法院在2022年10月24日的庭审过程中已将本案双方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针对2021年11月22日**公司采购员**与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此份证据,支业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原告发的图纸我是看不懂的,所以我是按照我手上的平面图施工的。”由此,支业公司所谓一审未当庭出示证据经其质证,存在程序错误的上诉意见显然无法成立。就违约事实的认定,基于一审已经查明**公司发送门窗图纸在先,支业公司根据图纸报价及双方签署合同在后,且合同中并未否认或变更在先发送的图纸的具体要求,故而即便合同中并未再次标注图纸中载明的“隐藏式合页”或“边框壁厚1.8㎜”等,亦不影响支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图纸制作门窗的事实。因支业公司未按图纸施工构成严重违约,监理方与建设方最终通知拆除了门窗,故而导致案涉合同解除的后果应由支业公司承担。至于支业公司于二审中提交的一组视频、照片(拟证明样品房中仍在使用案涉门窗),并不能证明即为案涉工程项目,亦无证据显示支业公司前去取回货物时受阻,故而并不影响本案二审的认定。如若**公司确有拒不配合取货的行为,支业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基于此,一审判决无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支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1元,由上诉人上海支业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