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430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12日,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河南毅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芦岗再制造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FKGB0D。
法定代表人:李松,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毅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继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