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毅尧建设有限公司

槜银行、河南毅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884号
原告姜银行,男,汉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河南毅尧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芦岗再制造产业园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FKGB0D。
原告姜银行与被告河南毅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尧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毅尧公司向原告姜银行支付劳务费252738.8元。2、要求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毅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毅尧公司承包了西峡县恒大御景半岛部分工程。2021年4月15日,姜银行与毅尧公司签订了《公区粉刷协议》、《屋面粉刷协议》、《外墙保温工程劳务工协议》三份合同。合同约定,毅尧公司将西峡县恒大御景半岛现场5#、8#、9#、16#、19#、20#、22#所有屋面粉刷施工及西峡县恒大御景半岛5#、16#楼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姜银行。合同签订后,姜银行随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施工。经双方结算,姜银行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为1790324.8元,毅尧公司已向姜银行支付1537586元,尚欠姜银行252738.8元,上述欠款经多次催要,毅尧公司至今未支付。毅尧公司拒不支付劳务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姜银行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原告诉请的是支付劳务费,但是其依据的基础是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其主张应当是工程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在西峡县,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邢海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