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1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毅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芦岗再制造产业园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松,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纯,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红,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邵华,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毅尧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7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77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毅尧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