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2民初4760号
原告:商丘宏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东苑社区26号楼。
法定代表人:丁彬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8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云,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振飞,男,汉族,1995年12月3日生,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被告:河南毅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芦岗再制造产业园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商丘宏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毅尧建设有限公司、贾振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商丘宏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宏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丘宏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00元,由商丘宏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冬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