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1554号
原告:***,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梁园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河南毅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恒市芦岗再制造产业园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FKGB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毅尧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河南毅尧建设有限公司庭下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6.3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