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6民初398号
申请人:临沂通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蒙阳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312713309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神素宸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神山镇大蒜产业园山东凯森制药北侧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EKY35P。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临沂通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神素宸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神素宸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11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神素宸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