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宾高县荣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525财保10号
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高县荣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21)川1525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现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宾高县荣顺置业有限公司在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28××××2893的银行存款1467162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宾高县荣顺置业有限公司在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为6228××××2893的银行存款146716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英
法官助理 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