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国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4民初1431号
原告乐山国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原告乐山国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国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国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54元,本院减半收取5527元,由原告乐山国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梅
书记员  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