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5执4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20日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5民初5957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354492.5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5945.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须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2023年11月13日、2024年3月22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网络银行共计开户74个,账户均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故本院无法冻结; 3、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福田牌、×××***牌、×××江铃牌、×××***、×××***、×××***、×××***、×××***车辆,本院已委托外地法院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开户情况,土地登记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购买理财型保险; 8、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9、因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址,故无法进行走访; 10、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