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23财保1号
申请人:***,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湟源县城市建设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尾款及违约金3125229.1元,该笔款项已经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3)黔0502执恢492号之一执行裁定进行了冻结、扣划,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的财产已不具有给付内容,申请人亦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