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08执348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露生园林培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凉风村*家店,组织机构代码:756223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黑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响水路11号3-1号,组织机构代码:0598969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露生园林培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黑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渝0108执34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