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辖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露生园林培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凉风村肖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6223001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露生园林培植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13民初964-1号民事裁定,驳回***的管辖权异议。***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提交的《欠条》显示,上诉人所租赁的建筑设备的使用地是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高职城横八路段,故该备租赁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巴南区。因此,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