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鲁班(山东)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鲁班(山东)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留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鲁班(山东)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鲁0811民初12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通过法院直送达(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鲁班(山东)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不能满足本案执行标的。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鲁班(山东)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未发现有车辆登记信息。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鲁班(山东)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无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鲁班(山东)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不动产: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致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鲁班(山东)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6、保险: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鲁班(山东)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釆取的惩戒措施。
1.2020年4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  崔宗民
审判员  张华勇
审判员  祝士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司道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