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1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东279号。

法定代表人:周鸿。

被执行人:北京赛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安顺北里1号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张岩岗。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92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58.3463万元。本院于20207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于202092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京031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魏志斌
审  判  员   徐 辉

二○二○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