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5民初2023号
原告:***佳泰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独贵塔拉镇隆茂营村运煤专线毛补拉孔兑大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占勋,董事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独贵塔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红,董事长。
被告:北京泰格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安顺北里1号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郑宇,董事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花板桥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辉,董事长。
原告***佳泰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北京泰格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泰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45元减半收取12323元,由原告***佳泰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波
审 判 员 单志敏
人民陪审员 张云霞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德格吉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