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204民初560号
原告:铜川新区百隆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铜川新区东环路。
负责人***。
被告:陕西中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旺座国际A座804室。
原告铜川新区百隆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陕西中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铜川新区百隆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新区百隆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