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9824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骡马市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霍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继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明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沙,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文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 玥
书 记 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