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29698号
原告:怀来新立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新保安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来新立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怀来新立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怀来新立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