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淮安市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鸿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03民初5177号
原告淮安市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12元,由原告淮安市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晓梅
书记员  陈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