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031-1号
申请人: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822549584,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工业集中区建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84046069,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563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