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031号
原告: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822549584,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工业集中区建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84046069,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563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泰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