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031-2号
原告: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822549584,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工业集中区建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84046069,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563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泰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1元,减半收取3045.5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15.5元,由原告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