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双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0)粤0304执31946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194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亚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成工业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169792。
法定代表人彭建海。
委托代理人胡冰,广东正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双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富春东方大厦2406-2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58999N。
法定代表人赵淑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亚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双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51780.7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诉讼费已退还申请执行人。
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双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执行款人民币918269.32元,执行费11582.69元,诉讼费15425.48元均已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004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路来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政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