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3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双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富春东方大厦2406-2409。
法定代表人:赵淑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亚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成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彭建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冰,广东正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星,广东正亦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双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亚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双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