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5577号
原告:深圳市双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泰然科技园210栋三层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58999N。
法定代表人:赵淑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青,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瑗,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署,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清林中路教育大楼北座1、4、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7455756779E。
负责人:张颖辉。
原告深圳市双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双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双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41元,由原告深圳市双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