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嘉合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银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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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2民初14338号
原告:宁波银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方商务中心5幢34号(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51114426N。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宁波市海曙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东郊开发区圆峰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AHG5C6M。
法定代表人:周嘉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银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银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1036元,由原告宁波银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林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