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538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华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07773M。
法定代表人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成盼,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8号联兴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9881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银翠路6号满京***里华庭二期12座1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QGU3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