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弘远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538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华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07773M。 法定代表人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成盼,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8号联兴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9881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银翠路6号满京***里华庭二期12座1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QGU3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