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安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某与青海安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22民初2181号
原告:张某,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青海安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张某与被告青海安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