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安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和县工业园主干道C标项目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22民初2718号
原原告:***,1980年7月20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川口镇山城村七社386附30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和县工业园主干道C标项目部。
负责人:梁某,该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青海安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海三立路工程有限桥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李某,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和县工业园主干道C标项目部、吴某、青海安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海三立路工程有限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青022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出作(2019)青02民终323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勤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调取及核实事实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10元,减半收取计9505元,由***负担。
审判长黄学明
审判员安国春
审判员**治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汪小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