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报春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泉祥爱医院与江苏报春花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03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阳泉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泉祥爱医院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报春花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30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所提申请理由,经查,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经济合同合法有效,应按约履行。原判依据双方所提供的《经济及技术合同》及《施工工程联系函》等证据,确定工程总价款为2011053.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被申请人当庭出示的编号为XD-2016-082-X的《检测报告书》,虽未送达申请人,但申请人当庭对该检测报告书原件予以认可,故原判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已支付1100090元)并无不当,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泉祥爱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吕 冬 审判员 魏增玲 审判员 赵林英
书记员 张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