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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沭阳扎下医院与江苏报春花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终1964号
上诉人沭阳扎下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报春花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2民初17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沭阳扎下医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沭阳扎下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沭阳扎下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沭阳扎下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学艳 审 判 员 赵振亚 审 判 员 朱 庚
法官助理 苏万龙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