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报春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报春花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泉祥爱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302执恢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报春花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春,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富祥,经理。
被执行人***爱医院。
投资人李富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报春花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爱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30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爱医院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江苏报春花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910963.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案件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爱医院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国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执行员  王晓瑞
书记员  荆卫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