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晋0302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报春花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泉祥爱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30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泉祥爱医院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江苏报春花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910963.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泉祥爱医院银行存款928928.5元(含诉讼费6455元、执行费11510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国钢
书记员 荆卫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