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报春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报春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报春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858849441,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5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报春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1182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报春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82执10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张卫国
审判员 吴春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