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1389号
原告:江苏报春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报春花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原告江苏报春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报春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报春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报春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计988元,由原告江苏报春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