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939号
原告:韩城泓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X0H9D。
法定代表人:井江红,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金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妍,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孙军贤,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系韩城阳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韩城阳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L9W6H。
法定代表人:孙军贤,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林,韩城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正远建设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TTTF58P。
负责人:张云龙,系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倩倩,女,汉族,系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特别授权。
被告:正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U08WN9B。
法定代表人:林婉玲,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2日
系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特别授权。
原告韩城泓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军贤、韩城阳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远建设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正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韩城泓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正远建设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被告正远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城泓石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泓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正远建设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被告正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梁存仓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郝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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